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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1 條 

當舖必須在營業場所明顯揭示「以年率為準之利率」與「利息計算方式」。法定上限為年利率 30%(換算月利約 2.5%)。若店內公告或借據所載年率超過 30%,即為違法。

第 14 條

當票須備正副二聯(正聯交持當人),且當票上應載明:質當物名稱與特徵、質當金額、利率與所需費用、滿當期日、持當人身分證號、當舖牌號與營業地址、保險內容、遺失當票處理等。持當人務必檢查並保存正聯

 第 19 條 

利息以月為單位計算  一個月內贖回按一個月計; 超過一個月後,最初 5 日不計;超過 5 日但未滿 15 日按半月;超過 15 日按整月計;
且不得預先扣利息或費用(當舖不能在給款時先從本金扣掉利息)。這對提前贖回或短期借款非常重要,務必確認借據列明計息方式。

第 20 條 

當舖只能收「利息」與「倉棧(保管)費」,其他所謂「手續費、開辦費、代書費」等若未屬法定項目原則上不得另收。倉棧費合計最高不可超過收當金額的 **5%**(即借 10,000 元,倉棧費上限為 500 元,整個質當期間合計不得超過此額)。

第 21 條 

法律規定最短滿當期限為三個月;若契約約定少於三個月,仍視為三個月。滿期後 5 日內仍可取贖或順延;逾期未贖回者(流當),當舖可依程序公告並變賣或所有權移轉。

第 22 條 

*當舖需記錄收當事項並定期回報主管機關;流當物在到期 5 日後應填列流當清冊,並可拍賣或陳列出售(但要有程序可查)。這保障持當人與主管機關監督。